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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2026-04-27     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 中國電力報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相關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電力行業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形成《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由第29次委務會審議通過並以委令形式印發。《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適應新型電力係統發展和電力安全生產形勢變化需求,對提升電力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能力、堅決防範遏製重特大電力安全事故、保障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應有重要推動作用。

 

一、《規定》出台實施背景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安委〔2024〕2 號)提出,對以試行、暫行辦法等文件出台的隱患判定標準要積極總結提升為部門規章、強製性國家標準等,增強權威性。此次以發改委令形式出台《規定》,將重大隱患判定與治理規則上升為部門規章,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強化行業重大隱患監督管理的重要體現。

 

(二)持續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的現實需要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挑戰,不斷夯實國家安全基礎保障。電力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當前,隨著能源強國建設深入推進,電力行業正經曆複雜深刻轉型,統籌發展和安全的任務更為艱巨繁重,亟需進一步提升重大隱患精準識別、科學判定、閉環治理、全程監管能力水平。《規定》的出台,強化了電力重大隱患全鏈條管理,有利於保障能源高質量發展。

 

(三)適應新型電力係統建設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前,新型電力係統加速構建、電力建設施工長期保持高位運行態勢,傳統領域隱患與新興領域風險疊加凸顯。為適應電力安全防控新形勢,《規定》立足新型電力係統風險特征,補齊短板弱項、優化標準規則、健全監管機製,為有效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保障新型電力係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堅實製度保障。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38條,包括總則、重大隱患判定標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在總則部分主要介紹了《規定》的編製目的、法律依據及各方職責。明確了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定義,以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的責任分工。

 

二是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部分,係統規定了10大類49項重大隱患判定情形,覆蓋電網及電力設備設施、發電機組、水電站、水電站大壩、貯灰場大壩、電力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管理、電力監控係統、電力企業安全管理。在2022年製定的《重大電力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簡稱《試行標準》)基礎上新增和細化了42項重大隱患判定條款。

 

三是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部分,壓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職責,細化電力企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對重大隱患排查、上報、警示、治理、評估、複產複工、獎懲、防範措施製定等環節作出具體規定,明確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開展常態化全覆蓋排查,對隱患實行清單化台賬管理;發現重大隱患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針對重大隱患製定專項治理方案,嚴格落實動態管控措施,治理完成後組織開展驗收評估,從嚴執行複產複工安全審查。

 

四是在監督管理部分,細化監督管理部門履職要求,強化監管問責力度,包括重大隱患督辦、社會監督、信息化管理、責令停建停產停業等條款。

 

明確監管部門需在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重大隱患,對整改難度大的隱患開展掛牌督辦;鼓勵單位和個人監督隱患治理;推進信息化建設,將重大隱患納入信息係統動態管理;對隱患排除前無法保障安全的,責令撤離作業人員、停建停產停業,築牢監管防線。

 

五是在法律責任部分,就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若幹情形,明確了處罰條款。對電力企業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未按規定報告重大隱患、未如實記錄排查治理情況、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等行為,明確了處罰依據和具體標準;對監管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明確了問責措施,確保《規定》各項要求落地見效。

 

三、《規定》的亮點與特色

 

(一)明確電力重大隱患定義與適用範圍,實現全鏈條覆蓋。《規定》清晰界定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內涵,將可能導致大麵積停電、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場所或者作業環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缺陷納入管控範疇。適用範圍覆蓋發電、輸變電、網絡安全、大壩安全、電力建設等領域。

 

(二)優化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提升精準性與可操作性。《規定》進一步細化內容,重大隱患情形數量在《試行標準》基礎上大幅提升,條款更全、覆蓋更廣、指向更準。量化判定條款,減少“較大沉陷”“嚴重開裂”“明顯增高”等模糊定性表述,明確量化閾值和客觀技術基準,判定標準更客觀、尺度更統一、更易執行。結合近年典型電力事故,新增水淹廠房、汽輪機調節部套卡澀等判定情形,突出實際問題,可操作性顯著增強。

 

(三)強化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提升隱患治理效能。隱患排查治理方麵,推動安全責任從決策層傳遞至一線崗位,解決以往責任傳導層層遞減、末端落實出現“斷點”問題。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整改、驗收評估等全過程閉環管控,通過製度化管理確保隱患治理標準明確、流程規範。監督管理層麵,著力構建權責清晰、閉環高效的監管製度體係,嚴格落實重大隱患逐級報送要求,健全分級督辦機製,壓緊壓實各級監管責任;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渠道,推動形成企業自查、政府監管、社會共治多元治理格局;明確執法要求、嚴守安全紅線,從製度上防範電力設施“帶病運行”,全麵提升隱患治理整體效能。

 

(四)明確法律責任,首次出台針對行業重大隱患的罰則。明確監管人員、電力企業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責任,對監管人員發現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涉罪追責;對企業未建製度、未報告、未如實記錄、未及時消除隱患等行為,設置罰款、停建停產停業整頓等處罰措施,同步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責任,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動隱患治理從被動整改向主動防控、源頭治理轉變。

 

《規定》的出台,是電力安全生產領域製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標誌著我國電力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邁入標準化、規範化新階段。各電力企業、各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宣貫《規定》,全麵對標落實各項要求,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製,堅決防範遏製重特大電力事故,持續提升電力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來源:國家能源局

編輯: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