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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方法出台 有力支撐碳排放雙控製度落地實施

2026-06-02     新聞來源:水電總院

來源:國家能源局
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方法出台
有力支撐碳排放雙控製度落地實施
——《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指南(試行)》
解讀之一
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數據局聯合印發《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指南(試行)》(發改能源〔2026〕622號),通過構建科學核算體係,為碳排放雙控製度實施提供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數據支撐,以更好支撐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決策落實。
一、政策出台將更好推動碳排放雙控製度落地實施
碳排放雙控製度是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培育綠色低碳新質生產力的關鍵製度支撐,彰顯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綠色低碳發展的責任擔當。從製度運行邏輯而言,碳排放雙控製度的高效實施,離不開全麵準確的碳排放核算體係作為基礎支撐。我國電力行業碳排放占全國總量的40%以上,這一規模決定了電力消費間接排放核算是碳排放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其數據精準度直接影響碳核算結果的科學性與公信力。截至2025年底,我國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占總裝機容量的比重超過61%,隨著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的規模化發展,其在電力間接排放核算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此次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指南的出台,從製度邏輯上構建了“雙控製度落地—電力間接排放核算—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的閉環體係,指南統籌考慮物理連接、電能量交易、綠證綠電交易、能源統計、碳排放核算等多重因素,明確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標準,規範省級、地市級、用戶級三級核算辦法,有效避免非化石能源電力重複計算,為電力消費間接碳排放核算提供精細化支撐,同時促進電能量交易、綠證交易、碳排放核算等相關政策機製的有效銜接。核算指南的落地實施,將通過精準核算規則與清晰操作路徑,更好推動碳排放雙控製度實施,為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能源轉型政策機製基礎,保障核算平穩過渡
2024年我國正式頒布《能源法》,明確國家將通過推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製度,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製,引導和鼓勵各類能源用戶優先選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綠證製度是我國推動綠色電力消費的核心舉措,202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綠證全覆蓋政策,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為更好發揮綠證製度作用,指南穩妥有序推動核算規則由以電能量交易為基礎向電能量交易與綠證交易並行轉變,省級非化石能源消費核算以物理電量為主,同時認可一定規模的綠證交易量作為補充;地市級、用戶級核算則重點以綠證為核心依據,進一步強化對各類用戶購買綠電、參與綠證交易的激勵導向。
三、分層級細化核算方法,按省級-地市級-用戶級分類施策
指南明確了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物理認定、交易認定、分攤認定三種主要方式。其中,交易認定包括常規電能量交易(含核電)、綠電交易、綠證交易等;分攤認定包括省間分攤和省內分攤認定。為更好指導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工作,結合三種主要認定方式,指南明確了省級、地市、用戶三個層級的具體核算方法。
對於省級層麵,考慮本省非化石能源項目發電量,再依次開展省間常規電能量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和綠電交易電量認定、省間綠證交易的對應消費量認定,省級送出受入物理電量中,已按前述方式認定後仍有剩餘的,可由購售電省份協商明確,或者按照指南明確的規則計算確定後開展省間分攤。從核算構成來看,省級層麵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為本省非化石能源發電項目發電量、省間常規電能量交易和綠電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量、省間綠證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量,以及省間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分攤量之和。
對於用戶層麵,先進行物理認定,再開展綠證交易、綠電交易認定;對於省級行政區域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量,與省內各地市經物理認定、交易認定確認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合計值之間的差額,按照全省統一的分攤規則,公平分攤至各地市、用戶。從核算構成來看,電力用戶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為電力用戶自身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物理認定量、用戶參與綠電交易、核電交易認定量、參與綠證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量、以及參與省內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分攤量之和。對於地市層麵,核算基本邏輯與用戶層麵一致,核算構成為本地區電力用戶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非化石能源發電項目生產耗用電量之和。
四、分類型明確綠證用於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的認定規則,細化核算標準
用戶通過綠證單獨交易(包括省間綠證交易和省內綠證交易)、以及分配或直接劃轉獲得的綠證,均可用於證明自身綠色電力消費、滿足企業ESG報告披露需求等。但單獨交易的綠證在不同層級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時有不同的規定,為引導用戶按需購買綠證,綠證交易平台將同步做好說明與提示。需要說明的是,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以綠證核銷量為準,鼓勵“隨用隨購、隨購隨銷”。
1.省間綠證單獨交易。電力用戶購買的外省可再生能源項目綠證,開展省級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時,綠證認定量不超過省間現貨交易無法明確“一對一”購售電關係和電量類型的電量、以及非化石能源資源富集省份等自願轉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第一種情形主要考慮如南方區域現貨市場等場景,電量通過電力現貨市場集中統一出清,客觀上存在購售電主體對應關係不明確的情況,省間綠證交易認定量上限可由購售電省份協商,最大不超過省間現貨電量中無法明確類型的電量規模;第二種情形考慮非化石能源資源富集省份自主出售意願,允許通過省間綠證交易方式完成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權益置換,自願交易規模由各省結合本省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完成情況和購售電情況等合理確定,政策層麵鼓勵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與各省省間常規電能量交易流向一致。開展地市、用戶層麵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時,符合省級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關於省間綠證交易認定方式的,可直接對應認定至所屬地市或用戶,對於超出各省的省間綠證交易認定上限的交易量,允許在地市、用戶層麵認定,但不應超過購證、售證省份省間常規電能量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扣除直接劃轉綠證)的規模上限。
2.省內綠證單獨交易,各地區用戶購買本省可再生能源項目對應綠證時,綠證認定上限為省內常規電能量交易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規模;地市和用戶層麵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認定時,也需要滿足各自的認定上限要求,即電力用戶交易認定量不超過其下網電量、地市層麵不超過本地市所有電力用戶總下網電量。
3.分配或直接劃轉綠證,根據綠證相關政策,發電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存量水電項目對應電量,其綠證隨電量劃轉。2025年新能源電價市場化改革政策也明確,推動新能源上網電價由市場形成,同時在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機製,對於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製的電量,不重複獲得綠證收益。從各省印發的實施細則來看,該部分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省級賬戶,並按國家規定處理。為充分銜接既定政策,指南明確,對於參與省級賬戶劃轉或分配的綠證,以及直接劃轉的綠證,均可用於地市層麵、用戶層麵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
五、多維度健全保障配套機製,確保核算政策落地見效
為保障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製度平穩落地、高效實施,指南對各責任主體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清晰劃分,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權責明確、協同推進。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建立核算工作機製,同時加強政策評估和指導協調,做好規則宣貫,結合指南試行情況不斷優化完善核算方法,推動相關標準製修訂;進一步完善綠證配套政策,完善省級綠證賬戶係統功能,加快推動綠證市場建設。綠證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要會同相關電力交易機構,結合需要研究製定實施細則,為防範經營主體購買綠證進行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時,出現所購綠證無法予以認定的情形,上述機構需及時公開披露綠證交易、電能量交易、交易認定上限等相關信息,並對有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需求的用戶加強指導和提示,按要求歸集報送相關數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雙碳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等定期核算發布省級行政區域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分攤係數,為地市和電力用戶認定核算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張益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