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報 (2009-05-21) 作者:賀恭
水電是能源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是國家方針,根據當前調整結構、刺激投資、擴大內需的總體要求,應將水電開發擺在重要的位置。當前,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對水電開發進一步統一認識,抓住機遇和時機,加大開發力度。
關於水能資源的定位和開發前景
可從五個方麵為水能資源定位。一是國家能源結構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可再生的清潔能源;三是既解決能源問題,又解決水利問題,又改善環境的基礎設施;四是近中期可較多較快替代化石能源的資源;五是越來越稀缺的國家戰略資源。這樣的定位應在國家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中加以明確,以利水力發電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實施可持續發展。
按照水能資源的總量和技術、經濟可開發量及電力結構的合理需求,當我國人均用電達到1千瓦(中等發達國家水平)時,水電比重30%為宜,即如果電力總裝機達到14億千瓦,水電開發應達到4億千瓦左右(相當於我國水能資源經濟可開發總量)。至2008年底,我國水電裝機超過1.7億千瓦,預計在2010年突破2億千瓦,2020年將達到3億千瓦或以上。但當前由於種種原因,水電發展速度還不夠快,受到的製約還比較多,水電比重還不夠合理。
近期的重點應大力推動西南水電的開發。特別是雲南、四川、貴州以及西藏等地區若幹主要江河的有序開發。
關於水能資源開發的規劃
多年來,中國水電在規劃上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前幾年組織普查,較徹底地搞清了家底。規劃方麵存在的問題,一是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沒有很好結合;二是二、三級支流規劃做的深度不夠;三是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夠。
一些地區水電的無序開發,特別是審批權在地方的小水電,其根本原因在於規劃的全麵、權威及執行力的弱化。目前二、三級支流的規劃或是空白,或是形同虛設。因此,針對河流的重要等級,應加強分級(並適當上收權限)管理。有規劃和嚴肅執行規劃,才能談得上有序開發。至於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結合,則應在發改委統一協調下,綜合各方麵的因素,科學合理處理流域和項目的功能定位問題,以免因扯皮而影響開發時機的選擇。
如果流域規劃做得好,並且包含了開發、環保、移民及帶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內容,經過權威的審批,目前實行的項目核準程序可做必要的簡化調整。
關於開發和環保的關係
毫無疑問,水能資源開發必須以保護環境為基礎,而且從總體上看,水電作為清潔能源的科學利用本身就是對環保的巨大貢獻。但畢竟水電開發是對自然形態山川的改造,會對植被、河流形態、水生物、水質等環境因素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在水電開發中,環保是必須下功夫進行論證和設計的重要內容。
同時,在重視環保的基礎上,要看到國家能源需求總量在不斷增加,而化石能源資源愈來愈稀缺,新型能源還在逐步啟動和成熟。分析這幾方麵因素,水能資源開發力度應加大。應合理地處理開發和環保的關係,把環保作為推動水電科學發展的動力因素,動態、係統地分析水能開發對環保的利弊,全麵權衡、科學決策。當年決策上三峽工程時,專家們對工程的評價是“利大於弊”、“晚上不如早上”,對如今仍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事實上,近幾年有不少流域和項目在開發的同時,認真履行環保職責,效果顯著。而且,許多水電開發還開展了環境保護後評估工作,力求使水電開發對生態文明建設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
關於移民搬遷安置
移民搬遷曆來是水電站建設必須要解決好的問題,移民工作做得好壞是水電站建設成敗的關鍵。解決好移民問題,需要真正做到“移得出、穩得住、能致富”。
移民問題的關鍵在於合理的補償,包括工程補償和後期扶持兩個部分的物質補償,以及長期的政策扶持。已有一些流域和區域做得比較成熟,應予以總結交流。但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在總體政策平衡的情況下,各地要從本地實際出發解決好相關問題。鑒於移民工作涉及工程建設、民生和社會穩定,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建議國家權威部門設置高層次的移民管理機構,各地亦應根據具體情況有相應的機構。
工程業主要按照國家政策及當地實際情況,把移民安置規劃和補償概算做好,並在工程投資及運行電價中落實好。地方政府則必須承擔做好此項工作的主體責任。隻要地方政府和工程業主合作良好,協調一致,就能夠把移民工作做好。
關於工程設計和大壩安全設計是靈魂。工程能否取得質量安全保證和工期造價的合理控製,主要在於設計方案的正確及必要的動態調整。
汶川大地震後,水電站建築物特別是大壩的安全引起了各方麵的進一步關注。兩院院士潘家錚指出,由於工程設計的合理,使地震地區主要水電工程的壩工建築物未受到嚴重破壞,充分說明了在地質條件較複雜地區,隻要認真論證、嚴密把關、科學設計,壩工建築物是具備強大抗震能力的。這也批駁了社會上一些不科學的風言風語。這既值得水電設計者、工程建設者引以為自豪,也進一步提醒我們在工程設計上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施工上必須從嚴控製質量。
關於工程項目管理
中國的水電工作者在多年的改革實踐中,在項目管理上摸索了不少經驗,且大體上形成了一種可行的模式。這種模式最基本的特點是以業主(投資者或其委托人)為中心和樞紐,將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包括設備供應商)、監理單位、地方政府以及金融企業,組合成一個目標統一、步調一致、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運行體製。其工程目標,則將安全、質量、工期、造價、環境等多元因素揉成一體進行綜合管理,以實現質量最優、工期合理、造價可控、環保得力、移民滿意、地方受益的綜合目標。
需要特別指出,鑒於流域開發的複雜性,大型水電項目的風險甚多。近幾年隨著投資體製改革的深化,已形成了若幹以流域綜合開發為目標,多投資者股份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現代企業製度組建法人治理結構,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總的成效是好的,應通過實踐繼續推進。
關於水能開發多重功能投資的分攤
不少水電站的功能是多重的,這也是水能資源可綜合利用、多方受益的特點和優勢所在。通常,除發電外,水電站還具有防洪(尤其是流域的龍頭水電站)、通航、調水等多重功能。
由於多重功能的投資渠道及效益回收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投資僅由發電企業去籌集和安排,顯然是不恰當的,也將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混淆了起來。對於有多重功能的水電站,其建設投資應作合理的分攤或采取適宜的解決辦法。可行的有兩種方式:一是將水電站發電投資和社會公益及其他功能投資進行分攤,分別籌資;二是如不進行分攤,則在電價的設置上進行合理計算,以利統一的投資者回收投資。
此外,對具有多重功能的水電站,應在有統一管理標準和方法的前提下,成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對多重功能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三峽樞紐的投資管理、電價設置和樞紐管理值得很好總結,並在其他流域樞紐上推廣。
關於水電的稅收政策和電價
關鍵是要解決與其他電源種類同等對待問題。
一是稅賦問題。由於水電不像煤電有煤炭抵扣,仍按17%統一繳納增值稅,顯然有失公允。國家已在三峽和小水電進行調整,所有的水電均應調低增值稅。
至於不少地區對水電開發收取的各種費用,宜由國家統一收取種類和標準,將應收取費用改為相應的稅種。
二是電價問題。應實行“同網同價”、“同質同價”,並將移民後期扶持部分在電價中予以反映,還應對水電在電網中所起的調峰調頻的輔助性服務予以合理的補償。
三是貸款利率應適當優惠。水電站建設投資大、周期長,雖有風險,但運行期受益穩定,在貸款利率上應予適當優惠。對於有梯級滾動開發任務的流域開發,在還貸的年限上亦應有相應的支持政策。
關於流域梯級電站的管理
“流域、梯級、滾動、綜合”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確定的流域水電開發的方針。一些已在某個流域上初步形成梯級規模開發的企業,其水能資源利用效率和調節能力的提高,對區域電網穩定的支持和跨區域調劑能力的加強,充分說明在流域規劃指導下,流域梯級有序、連續開發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應繼續堅持這個方針。
為了加強流域梯級電站的有效管理,流域公司應當承擔起梯級電站集中控製或梯調的職責。不少流域公司都有著相應的機構和辦法,有的取得了電網的支持,有的還在協調之中。流域機構須與電網調度很好合作,方能使流域水能資源的利用取得節能增效的最優成果。
關於流域開發的“綜合”問題,主要是要解決好流域水電開發如何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內一些流域公司已進行拓展產業鏈的嚐試和實踐,以實現水電開發與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的同步、和諧發展。
關於水電開發與電網協調發展
縱觀中國水電和電網的發展史,水電開發特別是大水電基地的開發,都與電網的建設尤其是高壓電網的發展是相輔相成、休戚相關的。“西電東送”也好,三峽電力送出也好,其效益的發揮都離不開電網的支持。同時,大水電也有力地推動著大電網的建設和支撐著電網的穩定運行。國家電網公司與南方電網公司亦應加強協調,如西南地區的水電送出,就需兩個電網公司合作方能奏效。
當前應當從電力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開發規劃的結合入手,加強水電開發企業和電網企業的合作,使水能資源開發和電網上新的台階取得雙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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