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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水電等工程建設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評價
2011/11/29 8:34:39 新聞來源:金黔在線

  貴州省地震局局長王尚彥在《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新聞發布會上做情況介紹


  今後,在貴州建設包括一些交通、水電、通信等工程必須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將對一些已建成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將於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這些工程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包括:公路、鐵路幹線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鐵路樞紐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的候車樓;民用航空機場的航管樓、航空站樓;大型港口工程。省、市(州、地)電力調度中心工程,單機300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220千伏以上樞紐變電站(所),500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省級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和大中型廣播電視發射工程,郵政和通信樞紐的主體工程,重要信息係統工。大型礦山、化工、石化、冶煉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工程,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存放珍貴文物和檔案的場館,三級和二級醫院住院部、醫技樓、門診部等建築,省、市血庫,日供水10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體工程,大中城市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核原料生產廠房及核廢料處理裝置。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研究、生產、存放劇毒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1級、2級水工建築物及位於城市上遊的3級水工建築物。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已建成,未采取抗震設防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工程包括: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有重大曆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工程。

  《條例》要求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複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複核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複核報告應當報送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複核報告需報送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未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報告結論,不能作為抗震設防依據。(本網記者 吳蔚 實習記者 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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