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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喊停水電“有償開發”
2010/12/7 9:09:53 新聞來源:本網綜合
  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鄭曉波

  財政部、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

  通知明確,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

  通知稱,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對此,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有關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通知同時明確,各地要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規範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按照財政部、發改委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征收,按規定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並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在放開對大型水電站的審批後,相關部門繼續鼓勵中小水電站建設。

  關於規範水能資源有償開發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

  近幾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以水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名義向水電企業收取出讓金、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不僅違反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而且加重了水電企業負擔,影響了水電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建立規範的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促進水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二、切實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規範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的規定,各地應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確保水資源費及時足額征收,按規定專項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並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權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不得設立涉及水電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財政部叫停地方水電開發補償費


  財政部12月6日發布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出台的水電資源有償開發政策,各地不得對已建、在建和新建水電項目有償出讓水能(水電)資源開發權,不得以水能(水電)資源有償開發使用名義,向水電企業或項目開發單位和個人收取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電資源開發補償費等名目的費用。

  188BETApp 副秘書長張博庭對此表示,該政策有利於中小水電企業,鼓勵企業對中小水電站進行投資。

  中國向國際社會承諾,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一次能源的比重將提高到15%。隨後,近年來幾近停頓的大型水電開發審批解凍。

  一位參與水電政策製定的專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下一步應該對水電開發進行統籌管理,還將會考慮水電、火電上網電價同價。作者:周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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