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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怒江水電環境評價問題的法律分析
2009/3/13 16:28:11 新聞來源:188BETApp
188BETApp  www.trellya.com   日期:2008-02-23   供稿:張博庭

文/水博

最近,隨著世界能源短缺和間能減排壓力的增加,據說爭論5年多的怒江水電開發前期工作即將啟動。對於中國和全世界來說,這簡直是一個天大的喜訊,因為,怒江水電資源大約相當於5000萬噸原煤。其開發之後對全球的節能減排貢獻,遠遠超過目前全球所有的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的總和。具體來看,根據比較確切的數字統計,2006年中國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總量為52.6億度。而怒江水電對世界節能減排的貢獻將相當於2006年中國全年風力和太陽能發電總和的200多倍。盡管目前沒有比較準確的全球數據,但是有一點是非常明確的,由於被國內外一些極端環保組織,似是而非的謠言耽誤的怒江水電開發,其損失比中止全球所有國家的風能和太陽能發電還要大很多倍。

那麼是不是像一些極端環保組織造謠說的,我們中國的能源有的是,根本就不需要開發怒江也能解決我們的能源需求呢?當然不是。2005年5月在雲南大學的一場關於怒江水電開發的爭論中,“自然之友”的代表就曾經信誓旦旦的宣稱2006年中國的電力就將過剩,並以此來否定怒江開發的必要性。然而,事實是無情的,盡管我國煤炭2006、2007年的增產幅度,都已經超過了2億噸,但是,我們國家的能源、電力供應情況,至今仍然非常嚴峻。

在承受著巨大的國際壓力的同時,我們的石油進口困難、價格飆升、煤炭產能不足、運力有限、礦難頻發,所有這些都是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巨大的能源需求的一種必然反映。石油、煤炭供應的緊張,導致價格上升是必然的結果,煤電之間的價格戰也讓我們在這次嚴重的雪災當中,再次體會到了能源、電力對我們現代化社會的重要保證作用。

中國有沒有不完全依靠石油煤炭也能為現代化的發展提供能源的方式?有,當然有。核電、大型水電就是歐洲等一些發達國家解決能源和溫室氣體排放難題的成功經驗。然而,遺憾的是盡管得到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大力支持,我們國家的水電開發至今仍然是困難重重。用造謠的方式在報紙上公開的反對和誣蔑國家發展政策,叫囂“水電開發該降溫了”的黑心記者,被有關部門捧成了“2007年中國綠色人物”;還有的“綠色人物”組織的活動中,把按照世界遺產組織的要求,距“三江並流”的緩衝區最少還有50高程差的怒江水電開發規劃,被誣蔑成破壞世界自然遺產。等等、等等。

要知道僅僅被一些極端環保組織的謠言和質疑耽誤的怒江水電和虎跳峽工程就相當於,我們國家每年白白損失掉了一億噸原煤。然而,實際情況是在國內外極端環保組織的支持下,幾乎我國所有的大型水電開發項目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非難。在能源需求和國際減排壓力的雙重重壓下,整個2007年我們國家核準的大型水電項目隻有區區的260萬千瓦。在化石能源高度緊張的同時,不可保存的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浪費,至今一直都在持續。這不能不歸功於國內外極端環保組織卓有成效的活動。

最近,隨著國家怒江水電開發的啟動,曾經在怒江開發問題上多次造謠的一些極端環保組織和人員和個別不明爭相的群眾,又再次發出了《民間組織再次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開發環評報告》,企圖再次通過提出無法滿足的違法要求,擱置怒江水電的開發。

例如,《民間組織再次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開發環評報告》中說“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以來,中國環境法規的完善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2006年2月14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首次提出在環評初期就應進行信息公開。該辦法第八條要求,建設單位確定環評機構後7日內,應該向公眾公告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等信息;其第九條明確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向公眾公告“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概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要點”、“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要點”、“公眾查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方式和期限”和“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等相關信息。”

這些極端環保組織似乎不知道,所謂“2006年2月14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隻是一部部門行政法規,它必須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那麼我們再看看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怎麼具體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五條說: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提示:國家鼓勵以適當的方式強調,並非是隻有公示環評報告這一種參與環境評價的方式)。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章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一節中的第十一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製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提示:法律不僅沒有具體提到公示環境評價報告的這種方式,而且,還明確的規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章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一節中,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提示:環評法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對“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適用。)

那麼,怒江水電開發的情況是不是屬於國家機密呢?我們看看水利部、國家保密局水辦[2000]649號《水利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機密級:6、國際河流係統的水文資料、水資源開發利用資料(不含同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有協議的)”。

很顯然,怒江是國際河流,其水資源開發利用資料屬國家機密。因此,根據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要求公示怒江水電開發的規劃和環境評價的資料是違法的。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也不能作為要求違反國家法律的依據。此外,我們注意到,不僅要求公示怒江水電開發資料的行為違法,而且要求公示環境評價報告的組織當中竟然還有國外組織的簽名。這種內外勾結要求公示國家機密的現象,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也許有人會覺得怒江水電開發這麼大的事情不能公示,豈不是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一定是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合理。其實不然,規定國家機密也並不一定會妨礙公眾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五條說得非常明確“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也就是說,除了向國內外公示怒江水電開發環境評價這種違法的方式之外,我們還有很多辦法可以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方式。

例如:早在2005年8月25日,一批NGO組織和人士,經曾經向國家有關部門發出了一封《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環評報告》的公開信。此後,《中國投資雜誌社》特地組織了一個類似準聽證會的研討會“中國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高層論壇”。會議請來了怒江開發的主要規劃設計人員、各方麵的有關專家,和當地群眾、政府的有關人員,可以解答極端環保人士對怒江開發的各種質疑。然而非常遺憾,《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環評報告》公開信的撰寫者們卻以信息不對稱為由,拒絕參加會議。在積極要求信息公開之後,又主動放棄了怒江開發問題的知情權。他們要求公示的目的到底是不是了解情況的知情權,就讓人難以猜測了。

即便如此,為了使得環保NGO們和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怒江開發中的各種疑問和爭論優一些必要的了解。那次會議在歸納、總結會的各位專家和代表發言之後,對《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環評報告》的全部內容,分段一一對應的予以書麵答複。由於篇幅的關係,那篇答複的內容可能不是非常的深入,但是,幾乎是在《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環評報告》公開信所涉及到的各個方麵都予以了回答。有興趣的同誌,還可以去參考幾年以前的這篇答複文章(網址附後)。

總之,想在國家法律的容許的範圍內了解、關注怒江水電開發的情況,不是沒有渠道的。但是,對於打著公眾知情權和公眾參與的旗號,用貌似合法的方式提出違法要求,阻止怒江的水電開發,破壞全球的節能減排的組織和活動,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更何況這些提出違法要求的伎倆,已經不是國內外的極端環保組織第一次使用了呢?

附:《2005年水電專家對《提請依法公示怒江水電環評報告》公開信的回複》

(網址:http://scitech.people.com.cn/GB/53753/4043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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