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雙碳”---龍羊峽水電站及龍羊峽水光互補光伏電站科普教育基地
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普活動安全管理,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健康開展,保護科普基地集體財產和廣大參觀來訪人員的生命安全,促進產學研用一體化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基地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會舉辦科普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參觀、學術交流、教學以及科研。
第三條科普活動的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科普基地成立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科普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對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科普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學會秘書處是活動安全的管理部門,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定期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科普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部門、個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二章安全職責及分工
第六條安全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製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製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三)接受主管科普基地活動的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條提供活動場所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範,並向科普基地負責部門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係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並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設施;??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五)保證安全防範設施與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八條負責科普活動安全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二)在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三)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四)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五)對停車設施不得擠占、挪用,並維護安全秩序;
(六)配備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專業安全工作人員。
(七)對參加科普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製止妨礙活動秩序及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四章安全規範
第九條科普活動期間應當保證臨時搭建、安裝、懸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必要時,可以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十條在開展科普活動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製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
第十一條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掌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
(二)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係統;
(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科普基地有關管理製度;
(三)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四)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三條 科普基地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組織對進入活動場所的車輛和人員所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實施侵犯受檢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