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聯係我們
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新修訂)
2021/10/27 18:33:05 新聞來源: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文譯名是QINGHA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縮寫是QSHE

第二條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水力發電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係水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青海省發展水電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由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大學、青海省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黃河電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青海黃河公司班多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龍羊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拉西瓦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李家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公伯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積石峽發電分公司、黃河公司寧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中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陝西黃河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黃河電力檢修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黃河公司工程建設分公司、黃河水電物資有限公司、國投西安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青海黃河光伏維檢有限公司、青海創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組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麵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了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黨總支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黨對學會的領導,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努力為水電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水電事業發展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水電企業和會員服務,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把廣大水電科技工作者更加緊密的團結凝聚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推進青海省水電等清潔能源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水力發電科學技術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上接受188BETApp 指導,登記管理機關為青海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本會的支撐單位,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青海省西寧市五四西路4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小型水電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工程概預算及竣工決算編製審查、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及管理、運行管理、機組檢修等谘詢服務;

(二)圍繞水電項目的工程建設、生產運行、經營管理活動開展技術谘詢、學術交流、專業技術服務等;

(三)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如水電與新能源互補交叉業務的學術研究、交流、技術谘詢等;

(四)配合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成員單位,組織或參與研究水電科技重大課題或公關項目;

(五)編輯出版《青海水力發電》,普及水電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經驗等;

(六)主辦各類專業技術培訓班,技術講座等;

(七)推薦水電科技人才,發展會員,發展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開展為會員服務活動;

(八)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成員單位委托的相關各項業務。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工作人員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 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製,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取得水力發電類學科或相關學科本科以上學曆,從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高等學校專科或技校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在水電工程科學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技師、技術革新能手;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水力發電工程科技管理幹部或企事業領導。

單位會員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擁有一定數量本會個人會員,願意以單位形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上報188BETApp 備案發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明確會員、理事、監事、監事長以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根據情況及時調整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麵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團體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會員權利,並由本會書麵上報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會員資格終止的,學會收回其會員證,書麵通知該會員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製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製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單位和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

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少於7人,且為奇數。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會會員;

(二)熱愛學會、遵守學會章程;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麵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需充分討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幹名,秘書長1名。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

(三)社會團體的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管理製度;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連選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社會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二)列席理事會,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四)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對社會團體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理事、負責人、財務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七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製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等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九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五章財產管理使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收入來源於:

(一)按照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及社會的讚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製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標準不得超過4級,不得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萬元;

副理事長(含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理事(含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5萬元;

個人會員暫不收費。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孽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每年11日至12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理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一條本會建立財務管理製度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製度,定期向理事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條本會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製度,印章有專人保管。公章保管在專職副秘書長(或指定人員)處,法人章保管在出納處,財務章保管在會計處。

第五十三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五十四條本會主要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選配黨組織負責人要征求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意見,解聘黨組織負責人應征求上級黨組織意見;黨務工作者職務變動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會變更、撤並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本會按照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關於印發青海省科協黨組關於加強科技社團黨建工作的意見(試行)》通知,經中國共產黨青海省科技社團委員會批準,已成立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黨總支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六條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人員與黨組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支持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和“三重一大”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21716日第八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自202199日起生效。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22號院A座11層 電話:010--58381747/2515 傳真:010--63547632 
188BETApp  版權所有 投稿信箱: leidy5378@126.com
京ICP備13015787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2961號

 技術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