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會費管理辦法
2019/11/25 12:34:03 新聞來源: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會費管理辦法
(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為了保證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履行章程規定職能所需費用有穩定來源,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應交納會費。
第二條 本會會費使用範圍:
1、為實現本會章程規定職能所需的費用;
2、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辦公費用;
3、理事長辦公會決定事宜所需費用;
4、繳納本會參加的全國性組織的會費等。
第三條 按照會員單位權利與義務相銜接的原則,參照兄弟協會收費標準,根據本會實際情況,特定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如下:
1、理事長單位:每年10萬元;
2、副理事長單位:每年2萬元;
3、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
4、會員單位:每年30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10元。
以上會費仍不能滿足本會活動所需費用支出時,各理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補齊。
第四條 會費按每年度一次繳納,會員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會指定銀行帳戶繳納。
第五條 繳費確有困難的單位需提前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予以減免。
第六條 年度會費收支情況,由本會財務部門提出收支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七條 本會會費收支應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章程,並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接受省社團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如需調整,應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報常務理事會審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常務理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