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XI SOCIETY 0F HYDRO ELECTRIC ENGINEERING(縮寫為SSHE)。
第二條 山西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係廣大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水力發電工程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水力發電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國家水電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廣大的水力發電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為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188BETApp 和掛靠單位的業務指導。本會的掛靠單位為山西省水利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45號,郵編0300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節能減排和水力發電工程技術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圍繞國家增效減排項目的實施、水力發電在規劃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生產管理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二) 多層次多方式普及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水電科技教育活動。
(三) 開展國際水電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境外民間學術團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係。
(四) 組織水力發電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的探討和研究,並向政府或企業提出建議;承擔委托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與授獎評議、質量評估、科技規劃編製、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組織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山西省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調查等工作。
(五) 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水力發電行業工程技術資格評審和相關專業資質的管理。
(六) 開展知識更新、繼續教育工程和培訓。
(七) 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普書刊,出版專業學術論文集及科技文獻。
(八) 麵向社會開展水力發電工程有關的技術谘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實用化、工程化。
(九) 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科學技術普及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舉薦人才。
(十)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十一) 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有加入本會意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統一由所在本會基層委員會管理,不在基層委員會的會員由本會管理。如會員跨省、區調動工作時,應向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辦理組織關係調動手續;團體會員包括由個人會員按所在單位組成的基層會員組織,以及其他與本會學術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個人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 具有水力發電工程相關學科(以下稱為本學科)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及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二) 取得本學科學士學位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水力發電有關專業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本學科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學科工作二年以上;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十年以上及具備工程師水平的自學成才的人員。
(三) 在水電工程科學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技師、技術革新能手。
(四) 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水力發電工程科技管理領導幹部或企業家。
團體會員擁有一定數量本會個人會員,願意以團體形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水力發電工程投資、設計、建設、運行、科研、教學、製造和管理等單位),以及與本會學術領域相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由本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報188BETApp 備案並領取會員證。
團體會員須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個人會員的權利
①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 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③ 取得本會各種信息、學術刊物、學術資料和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 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自由。
2、團體會員的權利
① 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② 可派代表參加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③ 可得到本會優惠提供的技術服務、技術谘詢;
④ 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科技信息;
⑤ 可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參與本會組織的企事業間橫向聯合科技攻關及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個人會員的義務
①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②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③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④ 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費由基層委員會收取並使用);
⑤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2、 團體會員的義務
① 遵守本會章程;
②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③ 協助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④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後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或協商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產生常務理事會;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評選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及作者,表彰學會優秀工作人員;
(十) 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在任期內,如需變更,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要求,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予以變更。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正副主任l~2人,秘書若幹人(專職或兼職),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長提名設名譽理事長,任期為一屆。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二) 審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及內部管理製度;
(三) 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 聽取和審定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召開理事會議;
(六) 決定有關表彰事宜。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上述各種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幹人組成。凡有本會會員30人及以上的單位,可建立基層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秘書)及委員若幹人組成。3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可建立基層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根據自願,鄰近的兩個及以上的基層小組可組建基層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年度活動計劃要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視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基層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掛靠單位撥款;
(二) 有關業務部門補助;
(三) 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個人和單位捐款;
(六)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2010年4月核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