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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省級學會組織通則(試行)
2019/3/27 17:34:24 新聞來源: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

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省級學會組織通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所屬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的組織工作,促進學會組織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按照《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本通則。

第二條省級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社會團體。省級學會要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團結動員廣大科技工作者創新爭先,促進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科協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係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省級學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省級學會要貫徹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省級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密切聯係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服務創新體係建設。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參與科學論證和谘詢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五)健全科學共同體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製,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谘詢製定和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青海特色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七)承接科技(機構)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製、省級相關科技獎勵推薦、決策谘詢、教育培訓等職能,有序承接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拓寬參與公共科技服務渠道,積極參與競爭政府購買服務事宜,設立與省級學會專業領域相適應的科技類獎項。

(八)表彰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發現培養傑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創新團隊。

(九)開展國際(港澳台)科技交流與合作,為海外科技人才來我省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十)開展科技圖書、期刊、報紙、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的編輯、出版、發行,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節申請業務主管

第五條登記成立省級學會時,申請由省科協作為業務主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於社會團體登記成立的條件;

(二)其業務屬於科技領域中的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學科及相關的新興、交叉或前沿領域,或與科技發展和普及密切相關的領域;

(三)主要發起者應在相關領域有重大建樹和影響,並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按照兩新工委要求建立學會基層黨組織,並提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常設辦事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六)其業務領域和名稱不得與已成立的省級學會相同或相似。

第六條省級學會發起者向省科協提交申請,經省科協同意後,由發起者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七條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起者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學會章程,產生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及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學會黨組織。會議方案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兩個月報省科協審核,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上報會議籌備情況,經省科協核準後實施,未經核準,不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結果報省科協備案。

第八條已經成立的省級學會申請將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為省科協的,事先須征得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省科協批準後,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加入團體會員

第九條省級學會成為省科協團體會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

(二)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學會理事會應由資深學術專家、行業領軍人物、學科帶頭人等組成,個人會員達到50人以上;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具有較強的服務科技創新、決策谘詢和科學技術普及能力,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原則上應設有科學技術獎項;

(五)有實體辦事機構、相應收入、固定辦公場所和專兼職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黨組織,能正常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省級學會均可向省科協提出入會申請,經省科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接納為省科協團體會員,其業務主管單位不變。

第十一條省科協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省科協代表大會;

(二)獲得省科協的有關資料;

(三)獲得省科協的業務活動資助;

(四)參加省科協的活動;

(五)對省科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第十二條省科協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

(二)接受省科協領導;

(三)執行省科協決議和決定;

(四)承擔省科協委托的任務。

第三節脫離與退出

第十三條省級學會脫離與省科協的業務主管關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省科協批準後脫離。

第十四條省級學會退出省科協團體會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省科協常務委員會批準後退出。

第四節備案與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省級學會應向省科協備案下列內容:

(一)章程;

(二)負責人信息;

(三)組織機構信息;

(四)會員證、會徽;

(五)理事、監事信息;

(六)黨組織信息;

(七)省科協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省級學會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負責人信息;

(三)組織機構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

(五)省級學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省科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省級學會應當及時將有重大變更的備案或公開信息向省科協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公開。

第五節處 罰

第十九條省級學會存在內部治理不規範、活力不足等問題的,省科協將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工作約談。

第二十條省級學會有下列情形的,將給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銷團體會員資格等處罰:

(一)履職不力、組織渙散的,省科協相關業務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後仍無明顯改進的,經省科協批準,給予警告處分;

(三)給予警告處分後仍無明顯改進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經省科協常務委員會批準,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省科協業務主管的省級學會,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省科協將提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解除業務主管關係或對其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省級學會受處罰期間,不得申請省科協資助項目。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一節會 員

第二十三條承認學會章程,符合學會會員條件,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托的機構審核批準成為省級學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省級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鼓勵發展學生會員、青年會員。

第二十五條會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省級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台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第二十六條省級學會對個人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稱號;對本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省級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對本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相應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省級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對在相關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與我國友好,願意與省級學會聯係、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經本人申請或經省級學會個人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推薦,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吸收為外籍會員。

有條件的省級學會還可發展其他類別的個人會員,其類別和條件由各學會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學會的活動;

(四)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依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省級學會應建立會員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健全會員工作製度,實現會員分類管理。有條件的省級學會,可建立會員基層小組。

第三十條省級學會可直接發展會員,也可委托市級學會、省級學會分支機構發展會員。

第三十一條省級學會遵循省科協製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對個人會員製定編碼。

第三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學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第三十三條會員應按時繳納會費;不履行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學會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托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

第二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是省級學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製定、修改會費標準;

(五)製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六)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不低於二分之一,差額選舉不低於三分之一。製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省級學會依據本學會章程規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

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向省科協提出換屆申請,經省科協相關業務部門批準後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應向省科協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省科協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無正當理由不按期上報材料的,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學會章程和民主程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作出決議,在計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個月前報省科協批準。提前或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條省級學會換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文件報省科協相關業務部門備案。按照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負責會員的發展和除名;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不低於三分之二,差額選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麵委托代表參加,並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四十四條學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通則第四十二條(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規模應適中,人數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人數最高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條省級學會理事會組成人員在任期內要保持穩定,原則上不作增補或變更。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八條調整省級學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九條省級學會理事會應建立黨組織,受省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四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五十條省級學會要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九人,不少於三人。

第五十一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節學會負責人

第五十四條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二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五十五條省級學會調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按要求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六條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會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五十七條秘書長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方可聘任,並按要求到省科協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五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九條省級學會負責人人選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省科協同意後方可選舉(聘任),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六十條在職縣(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兼任省級學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聘任為秘書長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六十一條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省級學會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六十二條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原則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製。

第六十三條理事長(會長)為省級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在章程中寫明,經理事會同意後,報經省科協相關業務部門同意並獲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省級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原則上不擔任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六節辦事機構

第六十四條辦事機構是省級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

第六十五條省級學會辦事機構變更或脫離支撐單位,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向省科協報告。

第六十六條支撐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撐單位對其編製內的學會負責人進行調動,應先征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第六十七條省級學會應根據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編製性質,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製度。有條件的省級學會,應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

第六十八條具備條件的省級學會辦事機構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七節分支機構與代表機構

第六十九條分支機構是省級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是省級學會的組織基礎。

代表機構是省級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七十條省級學會的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省級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省級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青海”、“全省”、“省”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七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省級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製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省級學會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省級學會承擔。

第七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範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省級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能在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七十三條省級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七十四條省級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人員組成。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在職縣(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兼任省級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七十五條省級學會應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應納入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七十六條省級學會不得將其分支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讚助費等。

第七十七條未經省級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其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七十八條有條件的省級學會分支機構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歸學會黨組織領導。

第七十九條省級學會應及時將分支機構情況及調整變化情況向省科協報備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條省級學會要加大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製,對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分支機構,視情節輕重,可采取警示告誡談話、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暫停其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對不能按要求糾正的分支機構可按學會有關規定進行撤銷。

第八十一條省級學會決定變更、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十二條省級學會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八節會 費

第八十三條省級學會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製定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學生會員會費收繳辦法由學會自行製定。

第八十四條省級學會製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製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第八十五條省級學會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八十六條省級學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會費使用應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省級學會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第八十七條省級學會收取會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印(監)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八十八條省級學會收取會費不符合本通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第八十六條規定的,省級學會會員有權拒絕繳納,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節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八十九條省級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條省級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九十一條省級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製度,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十二條省級學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十三條省級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四條省級學會注銷登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十節變 更

第九十五條省級學會變更名稱,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同意;變更住所、活動資金等事項,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上述變更事項經省科協相關業務部門同意後,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終止與清算

第九十六條省科協業務主管的省級學會由於分立、合並、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經省科協審查同意後,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十七條省科協業務主管的省級學會注銷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十八條省級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十九條省科協業務主管的省級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章附 則

第一百條本通則是省級學會製定章程的依據之一,適用於省科協業務主管的省級學會和已經加入省科協成為團體會員的省級學會。

第一百零一條本通則經省科協常委會通過後試行。

第一百零二條本通則的解釋權歸青海省科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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