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為:QINGHAI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縮寫為QSHE)
第二條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水力發電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並依法登記的非盈利性學術團體。本會是188BETApp 和青協的海省科成員。由以下成員: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大學、青海省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友邦特種工程有限公司、黃河電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青海黃河公司班多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龍羊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拉西瓦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李家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公伯峽發電分公司、青海黃河公司積石峽發電分公司、黃河公司寧電分公司、青海黃河中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陝西黃河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黃河電力檢修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黃河公司工程建設分公司、黃河水電物資有限公司、國投西安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黃河公司海南新能源發電部、青海創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組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對學會的領導,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努力為水電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水電事業發展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水電企業和會員服務,促進水力發電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把廣大水電科技工作者更加緊密的團結凝聚在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推進青海省水電等清潔能源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水力發電科學技術水平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青海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其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上接受188BETApp 指導。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本會的支撐單位,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黃河上遊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住所:青海省西寧市五四西路4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青海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水電企業和小型水電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工程概預算及竣工決算編製審查、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及管理、運行管理、機組檢修等谘詢服務;
(二)圍繞水電項目的工程建設、生產運行、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開展技術谘詢、學術交流、專業技術服務等;
(三)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如水電與新能源互補交叉業務的學術研究、交流、技術谘詢等;
(四)配合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成員單位,組織或參與研究水電科技重大課題或公關項目;
(五)編輯出版《青海水力發電》,普及水電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經驗等;
(六)主辦各類專業技術培訓班,技術講座等;
(七)推薦水電科技人才,發展會員,發展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開展為會員服務活動;
(八)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成員單位委托的相關各項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取得水力發電類學科或相關學科本科以上學曆,從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高等學校專科或技校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在水電工程科學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技師、技術革新能手;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水力發電工程科技管理幹部或企事業領導。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上報188BETApp 備案發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麵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團體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由本會書麵上報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工作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和支持學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的,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6月26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