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
印章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印章是明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製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製定印章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二條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印章。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印章主要包括: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人名章。
第三條印章使用範圍
(一)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公章的使用範圍
1、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名義對內、對外發送的各類公文;
2、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
3、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名義對外聯係業務、行政方麵事宜的介紹信;
4、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具有行政約束力的內部文件;
5、其他必須加蓋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文件、方案、報告。
(二)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和法人人名章的使用範圍
按照有關財務製度規範使用。
(三)合同章的使用範圍
凡訂立、變更、解除的技術合同、經濟合同。
第四條印章管理
1、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是負責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各類印章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印章管理製度的製訂及監督執行等相關工作。
2、印章應當嚴格管理,由專人負責保管。
3、公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由秘書處指定人保管;財務章由會計保管;發票章由出納保管。印章遺失或誤用,責任由印章管理人員全權負責。
第五條印章使用程序
1、用印人填寫《用印登記表》(見表一),經秘書長批準後,連同需用印文件、文稿等交秘書處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2、秘書長不在,且文件文稿急需用印時,可經副秘書長或秘書處負責人簽字同意後用印,事後及時補辦批準手續。
3、合同、協議和報表類用印文件應當按要求將內容填寫完整,由簽約人、批準人簽名後,再送秘書處用印。
第六條印章使用規定
1、印章使用原則上在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辦公地點)以內,不得將其攜帶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如有特殊情況須外借的,須經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並辦理借章手續。
2、任何人不得開具空白介紹信或在空白紙上蓋章。
3、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用印審批單》,並定期裝訂成冊歸檔。
4、印章遺失應當立即報告秘書長及有關機關、單位備案,並依法公告作廢。對公章遺失情況,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會根據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自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表一 印章使用登記表
時間 |
印章類型 |
使用/借出 |
提交人 |
經辦人 |
事由 |
備注 |
附件一 公章使用流程
流程名稱 |
公章使用流程 |
編碼No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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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環節 |
用印部門 |
秘書處 |
秘書處負責人 |
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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