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
財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財務管理,防範風險,提高效益,理順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結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管理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管理;
(二)資金管理;
(三)重大財務決策管理;
(四)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管理。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加強預算控製,保證財務預算目標實現;
(二)規範資金管理,防範風險,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三)監督重大財務事項按照理事會的決策執行;
(四)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加強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四條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
第五條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財務負責人是秘書長,會計和出納的崗位職責必須符合會計稽核製度,財務印鑒章和支票必須分人保管。
第六條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188BETApp 財務和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是指根據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對預算年度財務收支的預測、決策和目標控製,包括:編製、審批、執行、調整、考核和監督等管理程序。
第七條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主任授權代表是預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預算管理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預算管理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財務部。
第八條財務部應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支變化因素,編製財務預算草案,經財務負責人(秘書長)審查後報理事會審批,財務部應按經理事會批準的財務預算監督執行,定期向主任和理事會報告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財務預算一經批準不得任意變更,遇特殊情況需對財務預算進行調整時應履行上述審批程序。
第九條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一切收支必須納入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分支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收入、轉移資金、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和私設賬外資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條目前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收入主要由團體會員單位的提供。
第十一條項目(或課題)收入。開展谘詢服務等活動均應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名義簽訂合同,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意並加蓋公章,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按合同金額的5.5%扣繳營業稅及附加、按合同金額的15%收取管理費。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支出是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及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日常經費支出、活動支出、項目(或課題)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一切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遵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五章結餘管理
第十四條結餘是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結餘按會計製度規定轉入非限定性淨資產用於彌補以後年度虧損。
第十五條項目(或課題)經費的年度結餘,可留作以後年度開展項目(或課題)工作繼續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加強庫存現金管理,設置並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不得坐支、套取現金,不得挪用現金、用"白條"抵庫,不得設立"小金庫",遵守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
第十七條加強支票的管理,現金和銀行轉賬支票隻限於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工作範圍內使用,不得轉借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銀行賬戶。
(一)簽發支票應注明簽發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和用途,金額不能確定時應注明限額,支票存根與正聯的內容必須相符。
(二)支票從簽發日起10日內有效,逾期尚未使用的支票應及時交回財務,由財務經辦人員按規定保存,支票使用人不得自行塗改和銷毀。
(三)財務人員辦理銀行轉賬付款、提取現金等業務使用支票,需由出納填寫支票申請單,會計複核簽章。
(四)支票遺失,申領人應立即向財務報告並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因掛失未達效力而發生的損失,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八條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實行統一管理製度,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財務負責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固定資產實物賬、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清查盤點並與財務賬核對相符。
第七章財務審批權限
第十九條財務審批權限
(一)重大經濟事項的審批
年度財務預算、呆壞賬及資產損失的處置、其他重大經濟事項由理事會決策,由主任或財務負責人(秘書長)審批。
(二)日常經費和專業活動經費支出的審批
日常經費支出和開展各項學術活動等的支出,由財務負責人(秘書長)審批。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若有與國家財經法規相抵觸的條款,應以國家財經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討論通過之日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