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
章程(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研究工作委員會(簡稱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英文譯名為:Ecosystem Study Commission for International Rivers(縮寫為ESCIR)。
第二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是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組建,是由水電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的研究機構、勘測設計單位、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機構,其上級學會是188BETApp 。
第三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宗旨是:推動國際河流開發和保護的科學研究。維護國際河流的健康和永續利用。
第四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第五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住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北小街2號,郵政編碼:1001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生態環境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圍繞國際河流水電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相關技術科學研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和管理技術發展。
(二)多層次、多方式普及水電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和管理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三)向政府、企業及有關機構提供有關國際河流水電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谘詢服務。
(四)開展國際河流水電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或區域的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係。
(五)出版學術研究成果、科普書籍和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
(六)組織符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有加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意願,符合入會條件,履行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規定手續者,均可成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會員。目前團體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團體會員包括水電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的研究機構、勘測設計單位、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團體會員
遵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支持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工作的與水力發電工程、環境工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接受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個人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會員:
(一)取得水力發電類學科、環境工程類、生態學類或相關學科本科及以上學曆,從事專業工作兩年以上;高等學校專科或技校畢業,從事本學科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工程師水平的同等學力人員或自學成才的人員。
(二)在水電工程科學、環境工程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技師、技術革新能手。
(三)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水力發電工程、環境工程科技管理幹部或企事業領導。
第九條 入會程序
團體會員入會由所在單位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向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理事會/秘書處批準,即可成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或兩名以上會員介紹,並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通過。個人會員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管理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議均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管理。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管理的團體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單位、副秘書長單位、秘書長單位、副主任單位、常務副主任單位和主任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對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③可派代表參加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④可得到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優惠提供的技術服務、技術谘詢;
⑤取得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科技信息;
⑥可選派代表參加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舉辦的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參與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企事業間橫向聯合科技攻關及活動。
2.義務
①遵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
②執行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決議,完成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③協助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④一般會員單位、副秘書長單位、秘書長單位、副主任單位、常務副主任單位和主任單位按照收費辦法的規定提供活動經費。
(二)個人會員
1.權利
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③取得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各種信息、學術刊物、學術資料和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對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自由。
2.義務
①遵守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執行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決議;
②維護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③完成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④向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征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委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定和修改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五)舉行學術交流活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委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委員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換屆領導小組協商,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在委員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委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委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主要由重要企事業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專家代表組成。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在任期內,如因人事變更需要更換,可由成員單位提出變更要求,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予變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委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委員大會;
(四)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製定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六)審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及內部管理製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等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至少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委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按照中國科協的有關規定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學術交流、技術谘詢和技術培訓等活動,專業委員會五年一屆。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製,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可參加和派員參加一個或多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委員由本學科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和科技管理專家通過協商產生,由理事會聘任。
第十八條 學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製,秘書處人員由秘書長聘任。下設立3個部門:辦公室、財務部和技術部。
秘書處的職責:
(一)根據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製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三)管理會員和專業委員會;
(四)向理事會提供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辦事公正,工作作風民主;
(二)在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或環境工程領域內有造詣的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主任為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主任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義務,則可由副主任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經主任提議,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同意後,方能變更。
第二十一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委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事務。
第二十三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可聘任顧問、評議專家組專家,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任期一屆。
第二十四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188BETApp 同類員工標準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提供讚助或捐贈;
(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掛靠單位撥款;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目前財務暫由188BETApp 代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並接受會員代表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委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委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2013年 月 日國際河流工作委員會委員大會第次會議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章程的結構--學會的管理層級
委員大會 |
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
秘書處包括辦公室、財務部、技術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