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縮寫為SSHE。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從事水力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工作的勘測、設計、教育、科研、工程建設、設備製造、運行管理等方麵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本市廣大從事水力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促進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促進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廣大從事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技工作者服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虹口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地區及與本地區有關聯的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工程技術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圍繞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在規劃設計、科學研究、工程建設、設備製造、運行管理及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普及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三)加強同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係與協作,及時吸收和傳授國內外水力發電、風力發電技術的先進成果和經驗;
(四)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開展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等有關技術領域的科技谘詢,為社會服務;
(五)開展技術培訓和知識繼續教育,提高會員的科技水平;
(六)與相關單位合作編輯出版科技刊物和技術文獻;
(七)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九)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水力、風力、抽水蓄能、潮汐等能源開發利用的學術研究、交流和技術谘詢服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等相關專業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翻譯等及以上職稱的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及工作滿三年以上,或專科畢業後工作滿五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工作滿一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及相關領域工作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
3、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水力發電、風力發電事業的企事業單位領導。
此外,從事水力發電、風力發電有關專業,擁有一定人數的科技隊伍,願意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的勘測、設計、教育、科研、工程建設、設備製造、運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從外地調來上海的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會員,可憑原所在188金寶搏beat亞洲 信和會員證書轉為本會會員。
單位會員,須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後即可。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取得本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科技信息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複,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製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注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九)批準吸收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開除會員會籍;
(十)總結本屆學會工作,決定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有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製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需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7年2月8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