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監管的新局麵與新期待
2014-10-28新聞來源: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
一、輿情綜述
去年6月17日,國家能源局召開幹部會議,宣布重組後的國家能源局正式成立。會議同時公布國務院"大三定"方案,及各司局"小三定方案"。與重組之前能源局重視項目審批不同,能源局職能和定位有較大變化。中編辦賦予其職責為: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製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大勢下,國家能源局重新打"服務牌",以求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為地方和企業"解難題、辦實事"。同時,國家能源局開始嚐試向宏觀戰略、宏觀規劃、宏觀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監管等領域轉移,微觀管理上簡政放權,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並強調事後監管,逐步構建"小政府、大社會、強監管"的管理格局。
去年11月初,中央編辦正式下發派出機構"三定"方案。在停擺8個月之後,能源局派出機構正式成立,啟動能源監督管理。由電監會時代的"政監分離"到"政監合一",我國進入能源行業管理與市場監管融合的新階段。監管領域也從單一的電力監管向整個能源係統拓展,監管範圍延伸到能源規劃、政策、安全和重大項目的後續監管。在能源管理形態上,我國形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局"三條腿"走路的新模式。
去年11月22日,國家能源局在京召開監管工作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通報了派出機構"三定"方案及有關情況,對近期重點開展12項專項監管進行部署。
今年1月13日至14日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召開,能源監管被多次提及。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表示,要進一步加強能源管理,能源係統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做到"立改廢",簡化審批備案審核辦法,將更多精力轉移到想大事、議大事、抓大事上麵,努力創造良好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吳新雄表示,下一步要加強能源行業管理,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創新能源管理方式,加強能源統計監測和預警,切實提高能源管理效能。
2月13日,國家能源局下發《2014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要求以閉環監管工作方式,維護能源市場公平公正,監管工作涉及七個方麵28項內容。按照該文件,能源局首先加強簡政放權後續監管,防止出現變相審批、假放權。2013年能源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1項,占原有行政審批事項的29%。最具代表性的是下放風電、水電(非主幹河流)、太陽能發電等審批權,下放常規燃煤火電項目審批權等。
5月12日,國家能源局網站發布《能源監管行動計劃(2014-2018年)》。其最大的亮點,無疑是將監管領域進一步擴大,拓寬至油氣煤炭領域。
2014年7月24日,國家能源局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監管工作例會第三次會議。會議對上半年12項重點專項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總結,對下半年擬開展的8項重點專項監管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此次會議,標誌著國家能源局在今年下半年對東北、山西、安徽、甘肅、湖南、貴州開展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專項監管及對江西開展的駐點監管正式啟動。
8月4日,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了關於印發2014年下半年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下半年國家能源局監管內容涉及能源項目規劃建設、市場穩定、電網安全等方麵。具體包括,2014年度火電規劃及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專項監管;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專項監管;部分水電基地棄水及水電消納專項監管;分布式發電並網收購及補貼落實情況專項監管;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專項監管;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專項監管;重要輸電通道運行安全專項監管;在建電網工程項目許可製度執行情況專項監管。
一財網曾刊文《能源局放權半年報:電力監管是重點》稱,國家能源局重組之後強調強化監管,減少審批。但彼時業內意見以為,能源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人員配置。今年以來,國家能源局以專項監管的方式頻頻發布監管報告,可算是監管方式的探索。值得注意的是,電力之外,能源局將對天然氣穩定供應展開專項監管。另有媒體報道,監管工作仍然以電力為主,並將監管範圍擴大到天然氣穩定供應,這是一個突破。
不過,中國能源研究會政策研究中心專家介紹,現階段國內能源監管工作仍然薄弱,能源政策規劃執行情況、壟斷環節的公平準入、能源供應安全穩定監管等工作乏力,監管工作應更有針對性,解決現實問題。
二、媒體及專家評論
新能源局時代期待大監管
國家電監會並入國家能源局後,由於"政監合一"造就了一個強勢的能源監管部門,大能源監管成為可能。然而,我國現階段是否需要一個強勢的能源監管部門,選擇"政監合一"是否合適,是不是一種能源改革的倒退?從國際經驗看,各國的能源監管體製是"政監合一"還是"政監分離"並沒有統一的、固定的模式,到底采取何種形式,應該根據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具體選擇。我國實際情況是,目前發改委在價格和準入方麵仍將發揮主導作用,難以納入真正意義上的監管範疇,這是製度性問題,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不大,我國能源監管模式的選擇很大程度取決於對這一點的認識。
考慮我國能源領域權力分配格局,采用"政監合一"有其合理性和好處,就是說,我國現階段能源大監管需要一個強勢的監管機構。電力監管是前車之鑒。具體來說,就是在新能源局內部設置大能源監管機構,進行有效的能源監管。未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是否把能源監管機構獨立出來,過渡到"政監分離",可以根據屆時的情況具體分析選擇。
"政監合一"後需要進一步改革能源局職能。大能源監管必須有法可依。中國大能源監管體係的構建,在機構改革的同時應該完善能源法律體係,加快《能源法》等基礎法律的立法進程,使得能源體製、準入、價格、市場、投資和運行秩序有法律保障,有助於理順計劃與市場、壟斷與競爭的深層次矛盾。
——2013年9月11日《中國能源報》
從電監會成立到撤並這十年中,電力監管的實際運行情況和效果來看,還是缺乏有效監管。電監會夾在強勢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和強勢的國有企業之間,其履行職責受到諸多製約與束縛,難以發揮電力監管應有的作用。電監會並入能源局,歸發改委管理,電力監管力量上實質上增強了,監管執行將更有效。由於能源局是綜合能源管理部門,相比之前獨立的電力監管模式,大能源監管除了本身的必要性,還可以使能源監管職能相對集中,改變以往令出多門、相互掣肘的多頭監管體製。
相對於分散監管,大能源監管可以從整個能源產業的高度進行綜合監管,尤其是當各能源品種關聯性和替代性日益增強時,可以協調不同能源間的監管政策。具體來說,將電力、煤炭、油氣和新能源等行業監管職能放在一起,更有助於從整體上宏觀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等,也可以避免對能源投資造成障礙和扭曲。
——2014年8月6日《中國證券報》
能源局重組後審批權下放力度大增
根據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家能源局宣布取消和下放12項涉及能源領域的行政審批權,其中包括水電、火電、風電、電網、油氣管道等。這是十八大之後,在能源領域中實施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而進行改革的一個體現,也是政府自身改革的一個標誌。在能源體製改革中涉及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政府自身的改革,要使能源領域中資源配置由政府行政審批改為由市場決定,其中項目審批是資源配置的重要方麵。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會長周小謙2014年1月1日接受訪問時表示
國家能源局改變以往逐一評估布局火電項目的模式,轉而實行"全國銜接平衡、國家確定規模、地方優選項目、谘詢支持決策、監管保障實施"的火電項目規劃建設新機製。
能源局負責人介紹,今後將更多地通過規劃、計劃、政策和監管"四位一體"實施項目管理。繼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凡是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地方,凡是能交給市場的一律交給市場。
——2014年2月11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對於能源企業而言,這一輪簡政放權的效果已經顯現。中央發電集團區域公司與地方政府聯係緊密,項目申報要比過去跑北京、跑中央部委省時省力,效果更好。現在已經感覺到變化,尤其是水電、風電審批權下放,既有利於當地項目及時審批,也有益於地方經濟發展。
——華電政法部主任陳宗法2013年8月1日接受訪問時表示
自2月13日,文化部、財政部率先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開始,目前共有54個國務院部門曬出了行政審批權清單,其中包括20個國家部委。至此,共計公布了目前保留的1143個行政審批項目。對比本輪改革前,各部門的審批項目明顯縮減。例如此前因掌握大量審批項目備受詬病的能源領域,去年重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保留了17個項目。去年一年內,該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1項,占原有行政審批事項的29%。
——2014年2月28日《新京報》
能源局監管範圍擴大到油氣煤炭
國家能源局正在籌劃擴大監管領域,由之前的電力延伸到油氣、煤炭。2013年,國家電監會與國家能源局職責整合,電力成為國家能源局的監管範圍。此番,國家能源局將監管領域由電力擴展到油氣、煤炭,正是對2013年"三定方案"的呼應。
2013年國家能源局重組後,能源監管工作不斷加強,但監管什麼,如何監管,始終是一項創新性的工作,特別是煤炭、油氣等領域的監管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不斷地探索和積累,在認真總結梳理相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能源監管工作思路、目標和重點任務,以便更好地指導和促進能源監管工作的規範有序開展,提高能源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2014年5月13日《東方早報》
能源監管須打破監管職能割裂的局麵
電力監管仍是派出機構的優勢所在。在過去十年的電力監管進程中,電監會由於缺少價格、投資、項目審批等方麵的權限,監管效果乏力。
如何厘清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的職責是關鍵,否則電力監管的權威和地位難以確立。這其中,需要明確與地方發改委、能源局、經信委、安監局等管理部門的職責關係。
在我國現行的能源管理體製下,監管職能實際上被分散到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信部等多個部門,監管職能遭到割裂,管價格的管不了成本,管成本的管不了投資和服務質量,管市場的又管不了價格。
——2013年7月11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監管職能割裂的局麵必然破壞監管的有效性,監管不到位導致行業發展無序。一是作為自然壟斷性電網企業的價格和投資至今未按照規則接受監管,輸配電電價成本始終沒有厘清,合理的輸配電價至今無法出台;二是"三桶油"內部成本始終無法厘清,曆次油價調整飽受社會詬病;三是煤炭交易中間環節存在大量的市場操縱,破壞市場秩序等諸多亂象。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李曉西2013年7月10日接受訪問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