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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灌溉用電高價位運行的經濟學分析

2009-04-02新聞來源:188BETApp

作者:穀繼建

菏澤農業目前已處於一種大麵積灌溉期,農業灌溉用電價位的高低是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其不僅僅是純粹的農業成本運行高低的標示,而是與“三農”問題密切相關的環節,且這一環節在“三農”問題中有相當突出、顯眼,同時也反映了中央有關“三農”問題的精神是否能適時地貫徹執行的行政職能通暢程度。有些農村地區的農業灌溉用電收費已達0.9元/度,根據中央和各省市有關農業用電收費標準不調的原則,這種高價格嚴重地違反了有關上級部門的規定。以水利電為主的南昌市規定農業用電僅為0.449元/度,湖北規定農業排灌電價在10kv以上的僅為0.392元/度,而貧困縣則將為0.22元/度;東北的錦州用電來源是另一種狀況,以火力電為主,其規定農業用電在110kv以上的為0.286元/度,山東與錦州的電源一致,那麼山東的電價如何呢?根據山東發展狀況對電力的需求分為東部和西部,東部易出現電荒的青島為例,其農業用電生產費用為0.758元/度,這在全國已經是相當高的用電標準了,而相對落後的菏澤、濟寧卻出現了“窩電”現象,擁有大量電資源的菏澤開發區工業用電僅為0.4元/度,菏澤電廠二期和1.2#的價格也不過0.379——0.4元/度,菏澤的電資源是相對豐富的,五一前後又是山東十七地市唯一一個電力盈餘地,是很麼原因導致合則有些農村農業用電高價位運行呢?我認為有以下幾點原因:

1.缺乏自上而下監督和自下而上溝通的機製。中央及各省市在政策法規方麵作了規定性要求,但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貫徹執行,文件法規是依據,然而缺少的恰恰是誰來執行,執行的具體標準是什麼,如何對其警醒監督,監督缺失了怎麼辦,再加上中國農民自古以來固有的逆來順受的內在品質,不得以他們是不會自下而上反映暫且能忍受的不公平或違規現象。曾有中央有關部門到農村調查,但村民事先已被告知映說那些話不應說那些話,否則後果自負,這是在中國體製不暢條件下的農村治理的畸形反映,同時說明對基層問題的治理的中心在於基層體製的設計與完善,或者說關係到中央政府政令在最基層治理的效果,因此須在體製設置上有新突破、新思維。

2.地方政府行政缺位和行政不作為現象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上遊政策,下應因地製宜、不遺餘力地大力落實,但基層政府對這些問題基本上奉行“無為”而治的策略,對於切實關係到農民利益的政策落實不夠或者漠不關心。菏澤擁有電資源優勢,最起碼當地農業用電價位不應高於山東省平均標準,菏澤是貧困區,應借鑒湖北的措施因地製宜,減輕農民負擔。0。9元/度的電費與當地收入成巨大反差,是當地農民不能接受的,有損於農民利益,其中一個關鍵性因素是要弄清楚是不是農村最基層的管理者無端“加碼”造成的,但現實是無人問津,實質上已體現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缺位,對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不管不穩則彰顯了他們的行政不作為,也表明了“三農”問題難解決的關鍵所在,原因主要在於基層政權定位不夠準確,尤其是在思想認識上相當鬆懈,甚至於民爭利,農村在沉重的負擔下緩慢的發展致使很多問題逐漸的突現出來,為防止行政不作為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措施重點放在對地方政績的考核上,考核標準不能一成不變,既要把握大方向又要隨機而變,每次考核都要增減新的變量即根據本地區某時期社會發展熱點、重點來製定政績考核標準,不事先公布,免得下有對策是政策變向。我們調研發現農民收入僅農業稅一項在菏澤、濟寧、臨沂、商丘、德州、濱州等地每人每年仍為30—100元不等,在調研的十一市中是稅費最高的,張曉冰就認為農村稅費過多是造成農民負擔過重的原因並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業稅製是產生“三農問題”的根源[1]。目前進行的稅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稍稍緩和了稅費過多的矛盾(農業補貼隻不過每人十多塊錢),農村稅費降至一個新的極低點,但中國已存的發展軌跡仍使沒有稅費的農村拉大與城市的差距,“三農問題”將來仍有新表現形式,它的複雜性在於:中國城市人口的生存空間急劇膨脹和國家政策偏好於城市的同時,城市社會乃至中國全社會有意無意地擠壓著農村的生存空間,城市卻不是將農村納入其發展體係之中,城市市民的各項權利的具體貫徹執行上明顯高於農民,所以我認為農民絕對生存空間的絕對擴大和相對生存空間的相對縮小是三農問題的根源。

3.村民自治沒有真正落到實處。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頒布以來已有幾個年頭了,但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尚未形成尤其像菏澤這樣的貧困地區。村委會在農村治理中權限過大,幾乎無限製以至於他們對村務的處理比較隨意。曾有農民用電灌溉,表懷了,電工按50度收費,村民說隻給25度的錢,電工說25就25吧,類似事件大量存在。本次調研發現農業高價位運行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條——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的有關條例。

農業用電高價位運行看似不起眼,實際上不同尋常,分析原因①農業用電不規範,隨意性較強,電網改造不徹底。②不否認農村管理階層階級牟利的可能性,“合法性”的灰色收入常常不會被問責。③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基層政府缺位下的農村治理製度處於“自然性”狀況,沒走向法製化軌道。